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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科院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合作项目

2024-01-15


1、申报项目的基本条件 (1)项目应在我省区域内实施转化,符合本年度项目总体安排定位要求,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、技术政策。 (2)转化的成果来源于中科院院属科研机构(包括中科大、国科大,研究所转制企业等),应具有国内领先水平、技术成熟度高,处于中试熟化、试生产或产业化初始阶段,产权归属清晰,权利义务明确,没有法律纠纷。

1、申报项目的基本条件

(1)项目应在我省区域内实施转化,符合本年度项目总体安排定位要求,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、技术政策。

(2)转化的成果来源于中科院院属科研机构(包括中科大、国科大,研究所转制企业等),应具有国内领先水平、技术成熟度高,处于中试熟化、试生产或产业化初始阶段,产权归属清晰,权利义务明确,没有法律纠纷。

(3)项目目标产品明确,附加值高、市场容量大、产业带动性强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。

(4)新药类项目须已完成Ⅲ期临床试验且获得报产受理通知书,生物医药产业领域中涉及开展临床研究的项目,须由具体开展该研究的正规临床机构出具伦理审查意见。

(5)涉及安全生产等特种行业的,须拥有相关行业准入资格或许可。

(6)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有明确的成果转化任务和技术创新目标,无实质性创新内容的单纯扩产量产、单纯技术研发项目不在支持范围。

2、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

(1)申报主体应为在我省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,须与中科院院属科研机构(包括中科大、国科大,研究所转制企业等)联合申报“中科院合作项目”,事先与中科院院属科研机构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协议,合作协议需明确各方在项目实施中的任务分工、知识产权归属、预算安排、利益分配机制等要素,且合作协议有效期限需涵盖项目执行期。如申报单位为两家及以上,需签署多方合作协议。

(2)申报企业应具有产业化研发的良好基础条件,有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。

(3)申报企业资产及运营状态良好,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配套资金筹措能力,自筹经费与申请省财政资助经费比例不低于3:1。

(4)一个申报单位在本年度只能牵头申报一项“中科院合作项目”。未完成“中科院合作项目”验收的牵头单位,不得继续牵头申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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